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鄧祥月、佳城營造有限公司、陳莊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81號 原 告 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祥月 被 告 佳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莊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萬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