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9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王曉婷
- 被告
- 東煜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麒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主文欄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39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3925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主文欄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另原告聲明雖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等連帶負責,然本件實僅有被告一人,此顯為原告之誤載,附為敘明」之記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