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紀榮泰
- 法定代理人劉家伃、蔡俊源
- 原告盧武仁
- 被告成庭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 原 告 盧武仁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被 告 成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伃 被 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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