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4號
- 原告
- 楊秀蘭
- 原告
- 翁悅珊
- 訴訟代理人
- 鍾依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被告
- 林佶宸
- 被告
- 飛鴻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乙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送達被告林佶宸,應再開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