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黃乙靖
- 原告楊秀蘭、翁悅珊
- 被告林佶宸、飛鴻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4號 原 告 楊秀蘭 翁悅珊 訴訟代理人 鍾依庭律師 吳存富律師 被 告 林佶宸 飛鴻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送達被告林佶宸,應再開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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