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終止租賃協議書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美賢、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韋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被 告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終止租賃協議書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