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18號

確認終止租賃協議書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被告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終止租賃協議書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