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2131號
- 原告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旻
- 被告
- 嘉琳即拉丁美食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51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