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世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秋英
- 訴訟代理人
- 許麗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範圍如附表所示,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0萬3048元(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1,66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被上訴人一審訴訟標的金額(請求撤銷執行程序及確認債權不存在之金額):29萬6761元。 ⒉本院一審判決:超過9萬6041元部分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及債權不存在。 ⒊被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20萬179元(計算式:29萬6761元-9萬6041元=20萬179元) ⒋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審判決撤銷及確認債權不存在超過19萬9089元部分應予廢棄。 ⒌上訴人上訴利益:10萬3048元(計算式:19萬9089元-9萬6041元=10萬30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