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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7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好點子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律師
被告
廣瑩智慧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信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12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應適用簡易程序。惟被告於審理中提起反訴,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60萬4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已超過50萬元,使本件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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