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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3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龢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政錩
訴訟代理人
方韋閔
被告
風禾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奇峰
訴訟代理人
王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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