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風禾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穆奇峰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龢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政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8至23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