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陳俊男、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原 告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惟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年息16%部分,未提出依據,是本件以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及法 定利息5%計算利息及利率。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