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 原告
-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男
- 被告
-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惟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年息16%部分,未提出依據,是本件以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及法定利息5%計算利息及利率。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