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4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