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31號
- 原告
- 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振熊
- 訴訟代理人
- 鍾國楨
- 被告
- 吳家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壹佰零壹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日至4月11日,陸續向原告訂購鋼材,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9萬3101元,原告已出貨完畢,然被告拖欠貨款未支付,履經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銷貨單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