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高擎實業有限公司、吳文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上列原告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