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輝
上列原告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壢簡字第487號
上列原告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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