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97號
- 原告
- 伊加伊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宗
- 法定代理人
- 萬名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傑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