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李金翰即永年車業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58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李金翰即永年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