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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張博鈞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金翰即永年車業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58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李金翰即永年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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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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