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3號 原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9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