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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林莆晉

  • 當事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原 告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60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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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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