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 原告
-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60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60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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