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智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原 告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60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