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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歷克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至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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