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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6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紀榮泰

上訴人
即原告
福泰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政義
訴訟代理人
徐博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世騫

硯灃空間設計工作室即徐萩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壢簡字第862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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