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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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徐政義
- 訴訟代理人
- 徐博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世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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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壢簡字第862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