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86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鄭偉廷
- 訴訟代理人
- 洪志銘
- 被告
- 光嚴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余毓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468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