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林鈺禎

  • 原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被告
    徐納斯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92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被 告 徐納斯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73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8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109年10月1日簽訂原告創新育成中心營運輔導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雙方約定被告進駐原告創新育成中心龍園W42館園區,並接受原告各項營運輔導,以執行「 胺基酸營養素(奈米材料)技術之產品開發」營運計畫;被告進駐時間為109年10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並應於進駐前繳交保證金10萬元,以保證被告進駐期間各項給付之履行。且被告應依系爭契約按月給付原告空間維護費、電費、網路使用費及停車費等進駐費用。 (二)嗣被告向原告發函終止系爭契約,並經原告同意,是兩造間系爭契約業於111年5月31日終止。而被告自110年12月1日起至上開系爭契約終止日止,尚積欠原告空間維護費、電費及網路使用費,共計270,736元。經原告依系爭契約 將被告上開積欠之款項扣抵被告前給付原告之保證金10萬元後,被告仍積欠原告170,736元,原告屢經催討,被告 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70,7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甲方(即原告)同意提供國家 中山科學研究院龍園(W42館)育成園區予乙方(即被告) 使用,乙方不得登記為公司或其他相關企業所在地,但乙方應支付甲方空間維護費、電費、網路使用費及停車費。」(見本院卷第8頁反面)。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被告函、未繳交費用明細表、原告111年6月21日國科軍通字第1110026642號函、原告111年7月12日國科軍通字第1110030109號函、原告111年8月29日國科軍通字第1110037678號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5頁)。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0,73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遲延利息 (一)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同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查本件給付費用債務,其給付有確定期限,且均已屆期,原告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利息,應屬有據。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2月3日公示送達被告,有本院 公示送達公告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5頁),是被告 應於112年2月24日起負遲延責任。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無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法院仍係本於職權而宣告,自無庸對該聲請為准駁之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項。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巫嘉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