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振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2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訴訟代理人 黃土山 葛乃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英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