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56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騰暉即勁威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