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5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鄭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騰暉即勁威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