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創意澄金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蔡秀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意澄金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維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4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