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佳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全
- 相對人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思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11 年度壢保險小移調字第1 號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以聲請人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 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執字第34318 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惟聲請人已就上開調解筆錄所載債權,對相對人另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准予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34318 號強制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所提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壢調小字第2 號判決駁回在案。是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34318 號強制執行程序,即難認有停止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