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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訴字第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家祥周仕弘江碧珊

原告
富威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志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被告
施惠娜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被告
施介立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上二人複代理人
邱宜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兩造合意適用民事通常程序,本件自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周仕弘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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