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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全字第94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博鈞

聲請人
墊腳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源賓
相對人
鄒富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住所「台北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北市」。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墊腳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墊腳石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3行「交付以原告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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