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6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黃昭誠
被告
國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按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第91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故公司法人於清算人了結其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交付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完結以前其清算不得謂已終結,其法人格仍視為存在。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陳彼尚未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背面),應認被告公司法人格尚在,則原告誤將新臺幣500元匯入被告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金融銀行帳戶,而構成不當得利,被告公司應當返還該500元予原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