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34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許政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俞伶
- 被告
- 尚燁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純瑋
- 被告
- 陳秀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3,172元 3.38% 自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3日起至113年6月2日止 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0,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