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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76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莆晉

原告
張卓秀貞
送達代收人
宋建富
訴訟代理人
張國增
被告
富農智庫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余信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張卓秀貞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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