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764號
- 原告
- 張卓秀貞
- 送達代收人
- 宋建富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增
- 被告
- 富農智庫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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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余信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張卓秀貞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