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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8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楊子杰
被告
凱普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金區,有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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