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895號
- 原告
- 築彤有限公司
- 原告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彤
- 被告
- 簡美麗
蘇向生
蘇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築彤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具狀陳述如何證明及估算本件對於信用、名譽及營運上之實際具體損害,並提出客觀資料佐證,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