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936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望月弘秀
- 訴訟代理人
- 詹皓鈞
- 複代理人
- 丁鈺揚
- 複代理人
- 陳定康
- 複代理人
- 吳源霖
- 被告
- 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