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聲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黃丞蔚
- 當事人謝宏明、富旺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黃致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謝宏明 送達代收人 陳萬發 相 對 人 富旺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相 對 人 黃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門牌號碼欄關於「桃園市○○區○○里○○路00 0號(前側及後側)未登記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 區○○里○○○路000號(前側及後側)未登記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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