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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榮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被告
幸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時
被告
環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穎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本件訴訟需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案迭經本院函詢迄今,尚未結案,已耗時日久,且本院非不能逕向該案承辦股調取卷宗參考,兩造亦同為該案之當事人,非不能透過向該案承辦股聲請閱卷後提供卷內證據資料到院,為避免該案審結後始由本院進行調查證據,而浪費訴訟時日,而認為最初為兼顧兩造程序利益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不存在,爰撤銷原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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