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62號
- 原告
- 莊子歐
- 訴訟代理人
- 江曉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傅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靖傑律師
- 被告
- 李盛鈞
- 被告
- 峰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化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侯信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第1頁第5行原告訴訟代理人「施博堯」之記載,應更正為「施傅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