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14號
- 原告
-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麗珍
- 原告
- 卓健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佩真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律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清福律師
- 被告
- 張冠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臺南市官田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上述地點分別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被告應訴之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