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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朱瑾薇
  • 法定代理人
    劉宇喬

  • 原告
    潘榮釧
  • 被告
    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 原 告 潘榮釧 訴訟代理人 徐旻律師 被 告 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0月3日宣判,惟因尚有需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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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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