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朱瑾薇
- 法定代理人劉宇喬
- 原告潘榮釧
- 被告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 原 告 潘榮釧 訴訟代理人 徐旻律師 被 告 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0月3日宣判,惟因尚有需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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