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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被告
張剛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剛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民國114年5月12日民事陳報狀意旨,其欲就租金損失部分,自新臺幣(下同)51,000元擴張至195,500元,惟未變更訴之聲明,原告應具狀變更之。又查,本件聲明變更暨擴張後,訴訟標的價額為530,810元(計算式:386,310元+(195,500元-51,000元)=530,81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之4,19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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