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43號
- 原告
- 鄭坤松
- 被告
- 興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將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聯青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榮(歿)
陳戴碧珠
陳德威
陳許淑紅
陳毓卿
賴春汶
陳文富
楊清財
陳文華
林炯東
楊陳彩霞
陳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受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就被告興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就被告將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現為聯青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表一,記事勿省略);暨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如逾期未補繳、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迄今仍未補正其餘資料,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