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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日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士鴻即鄭博榮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6,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原告並應補正被繼承人鄭博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被告鄭士鴻、鄭緗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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