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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3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江碧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海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亨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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