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356號
- 原告
- 梅馳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錫忠
- 訴訟代理人
- 葉名芳
- 被告
- 馮文傑即聯有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梅馳勒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9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