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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1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紀榮泰

原告
好彩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秀貞
被告
鄧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18,300元,起訴時被告之居住所及戶籍地均在新北市永和區,此有民事起訴狀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個資料),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1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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