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66號
- 原 告
- 吳武勝即富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壢簡字第5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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