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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江碧珊

  • 當事人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鄭紹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 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9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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