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6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被告
- 劉邦鴻即珍有味小吃店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劉邦鴻即珍有味小吃店為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12月12日1日死亡,有民事起訴狀暨本院收狀戳章、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足認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