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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莆晉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劉邦鴻即珍有味小吃店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劉邦鴻即珍有味小吃店為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12月12日1日死亡,有民事起訴狀暨本院收狀戳章、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足認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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