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9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詠進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娸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茂棠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且僅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乃於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該裁定並於114年1月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見本院卷第69頁),並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然上訴人迄至目前為止均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70至73頁),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