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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訴字第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劉哲嘉朱瑾薇張博鈞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宗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彭月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哲嘉

法 官 朱瑾薇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